閑星詩社 › 唐 › 文同 › 書平泉草木記後二首 其二 書平泉草木記後二首 其二 唐 · 文同 · 五言律詩 公豈不聰明,嗜好乃如此。若非以私餌,是物安至止。彼致者何人,定非端潔士。草木固爲塵,醜名終未已。 ← 書平泉草木記後二首 其一 重過舊學山寺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