闲星诗社 › 唐 › 文同 › 书平泉草木记后二首 其二 书平泉草木记后二首 其二 唐 · 文同 · 五言律诗 公岂不聪明,嗜好乃如此。若非以私饵,是物安至止。彼致者何人,定非端洁士。草木固为尘,丑名终未已。 ← 书平泉草木记后二首 其一 重过旧学山寺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