閑星詩社 › 唐 › 方回 › 重至秀山售屋將歸十首 其五 重至秀山售屋將歸十首 其五 唐 · 方回 · 五言律詩 賃舟歸亦易,猶欠賃舟錢。殘闕書難售,空寬宅盡捐。俊□吾所慣,幼稚自堪憐。生世都能幾,嚴州十二年。 ← 重至秀山售屋將歸十首 其四 重至秀山售屋將歸十首 其六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