閑星詩社 › 唐 › 曹彥約 › 知縣再次韻不作平側體復次韻二首 其二 知縣再次韻不作平側體復次韻二首 其二 唐 · 曹彥約 · 五言律詩 和氏得荊璞,眩走數百舍。謂足奉至尊,過眼不售價。有時置篋笥,光彩忽驚夜。持歸弄兒女,足以照里社。 ← 知縣再次韻不作平側體復次韻二首 其一 贈日者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