閑星詩社 › 其他 › 佚名 › 不得已而諛之者,寧以口,毋以筆 不得已而諛之者,寧以口,毋以筆 其他 · 佚名 · 其他 不得已而諛之者,寧以口,毋以筆;不可耐而罵之者,亦寧以口,毋以筆。 ← 胸中小不平,可以酒消之 多情者必好色,而好色者未必盡屬多情 →